一、仲裁的原则与适用
(一)仲裁的原则
1.自愿原则★
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组织不予受理。
2.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解决纠纷原则
仲裁机构应以 客观事实为根据,以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作为作出仲裁裁决的标准。
3. 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
仲裁组织(仲裁机构),是有权对当事人提交的经济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机构,这一机构为 仲裁委员会。
要点 | 具体规定 | |
仲裁组织与国家机关 |
仲裁组织是民间组织,不隶属任何国家机关 | |
仲裁组织之间 | 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 |
独立仲裁 | 依法独立进行仲裁,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 |
接受监督 |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仲裁进行必要的监督 | |
仲裁组织设立 | 登记 |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
设立地点 | 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
4. 一裁终局原则★★
(1)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2)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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