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履行
考点 | 具体内容 | ||
投保人 | 支付保费 | 他人代为支付保费视为交费义务已经履行 | |
迟交宽限 | 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或超过“约定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费,合同效力“中止”或“减少保险金额” | ||
中止复效或解除 | 自合同效力中止日起“满2年”未达成协议,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 ||
危险增加通知(△) | 认定 | ⑴保险标的用途的改变 ⑵保险标的使用范围的改变 ⑶保险标的所处环境的变化 ⑷保险标的因改装等原因引起的变化 ⑸保险标的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变化 ⑹危险程度增加持续的时间 | |
通知 | 保险人可“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注意】解除合同需退还部分保费 | ||
未通知 | 不赔付 | ||
保险事故后通知 |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对损失难以确定的部分“不赔偿” | ||
维护标的安全(△) |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 ||
保险人 | 给付赔偿或保险金 | ||
诉讼时效 | 商业责任险 | “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之日起2年 | |
人寿保险(△) |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5年 | ||
其他保险 |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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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