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原则 | 具体内容 | ||
最大诚信 | 询问告知义务 | 投保人“重要事实”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 【注意】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 |
法律后果 |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保险人解除合同并“不赔、不退” 投保人“重大过失”不履行告知义务且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保险人解除合同并“不赔”但“退还保费” 投保人未履行保证义务:保险人可解除合同并“不负赔偿责任” | ||
保险人不得解除的情形(△△) | ⑴ 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 ⑵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 ⑶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 ⑷保险人的解除合同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 ⑸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 | ||
保险利益 | 人身保险(☆) | 人员 | 本人;直系亲属;有抚养、赡养、扶养关系的近亲属;劳动关系;被保险人“同意” |
时间 | 保险合同签订时 | ||
后果 | 不具保险利益,合同无效,投保人可主张保险人退还扣减手续费后的保险费 | ||
财产保险(△) | 人员 | 所有权人、抵押权人、留置权人、财产保管人、承租人、承包人 | |
时间 | 保险事故发生 | ||
后果 | 不具保险利益,不得对保险人行使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权利 | ||
损失补偿 | ⑴必须遭受“约定”的保险危险 ⑵补偿的金额等于“实际损失”的金额,赔付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且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费 ⑵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赔偿,止损费、查证费、诉讼费另算,由保险人承担 【注意】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采取的止损措施“未产生实际效果”为由拒绝支付止损费 | ||
近因 | 只对直接的、最接近的原因所引起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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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