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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积累一点点--票据的权利

票据权利

考点

具体内容

取得(△)

一般:必须给付对价

税收、继承、赠与:可依法无偿取得,票据权利“不优于前手

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也不享有票据权利

补救(△)

措施

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

可挂失票据

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挂失止付期

12

不得公示催告的票据

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现金支票

公示催告公示期

不得少于60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15

权利时效(△△△)

对出票人或承兑人

商业汇票

自票据到期日起2

银行汇票、本票

自出票日起2

支票

自出票日起6个月

追索与再追索

追索

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先判定追索对象

再追索

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抗辩

对物

基于“票据本身”,可对“任何”持票人提出

票据行为不成立

⑴如应记载的内容有欠缺

⑵债务人无行为能力

⑶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进行票据行为

⑷票据上有禁止记载的事项(如付款附条件)

⑸背书不连续

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

如票据未到期、付款地不符等

票据载明的权利已消灭或已失效

如票据债权因付款、抵销、提存、免除、除权判决、时效届满而消灭等

票据权利的保全手续欠缺

如应作成拒绝证书而未作等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

  

对人(☆☆☆)

对抗“特定”债权人

可以

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

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无对价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不可以

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以自己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伪造与变造

伪造

判定

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

被伪造人(△)

不承担任何责任

伪造人(△)

不承担“票据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其他人(☆)

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变造(△)

判定

无权更改票据的人,改变票据“签章以外”的记载

责任承担

变造“”签章:按“原记载”内容负责

变造“”签章:按“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

无法判定: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998人看过 3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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