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消灭
考点 | 具体内容 | |
清偿 | 清偿顺序 | 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履行→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
第三人代履行 |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另有约定除外)(△) | |
法定抵销 (△) | (1)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 (2)因故意实施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不得主张抵销; (3)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4)抵销后剩余的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 |
提存 | 前提 | 债权人“无理”拒受;“下落不明”;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
提存物 | 动产,原则上应就需清偿的全部债务进行提存,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提存费用过高,债务人可拍卖、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 |
通知 | 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 | |
后果 | 毁损灭失风险、孳息、费用均属债权人 | |
期限 | 5年,超期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 |
取回 | 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 |
债务免除 | 要求 | 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
法律效力 | (1)免除债务及于债权的从权利 (2)除债务人拒绝外,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全部终止 (3)债权人免除连带债务人之一的债务的,其余连带债务人在扣除该连带债务人应分担的份额后,仍应就剩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混同 | (1)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2)附属于主债务的从权利和从债务一并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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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