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
(一)地役权的概念
为实现自己土地的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二)供役地与需役地
1.供役地:供他人土地便利而使用的土地
2.需役地:为自身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土地
(三)地役权的设立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地役权的期限
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五)地役权的使用
1.地役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目的范围内使用供役地
2.对供役地的使用应当选择损害最小的地点及方法为之
3.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否则供役地权利人可以解除地役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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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