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考点 | 具体内容 | |
适用情形 | 对外转让 | 适用 |
非交易方式 | 约定→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 | |
内部转让 | 约定→“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 | |
同等条件 | 综合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 | |
行使期限 | 约定→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通知未载明或载明时间过短,为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 转让人未通知,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15日→无法确定知道或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6个月 | |
多人行使 | 协商→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 | |
损害优先购买权 | 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不属于行使优先购买权,不予支持 |
3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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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