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类型
总登记、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注销登记等。
【提示】重点区分转移登记与变更登记、异议登记与更正登记;掌握预告登记的运用。
1.总登记
登记机构对特定行政管辖区域内所有不动产进行的全部登记,包括土地总登记和建筑物所有权的第一次登记。
2.首次登记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
3.转移登记与变更登记
(1)转移登记(过户登记)——不动产“物权转移”的生效要件。
不动产物权从转让人转移至受让人所办理的登记。
(2)变更登记——不涉及权利转移的变动。
不动产物权的分割、合并、设立和增减时所为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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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