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权生效时间——“不以公示为前提”
变动方式 | 物权生效时间 |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 | 法律文书生效时 |
人民政府征收决定 | 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 |
继承 | 继承开始时 |
事实行为(如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 | 事实行为成就时 |
【提示】“法律文书”包括:法院、仲裁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变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
(2)再处分——“两次登记”
“非基于法律行为”而享有的不动产物权,“再处分”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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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