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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积累一点点---合伙人债务清偿

 1.债务性质界定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

  2.债务清偿

  (1)不可以。

  ①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②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可以。

  ①以该合伙人的自有财产清偿;

  ②以该合伙人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清偿;

  ③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512人看过 3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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