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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积累一点点----股份发行限制

1)股份发行限制。
  ①不允许:发行在“股息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
  ②允许:发行在其他条款上具有不同设置的优先股。
  【提示】同一公司既发行强制分红优先股,又发行不含强制分红条款优先股的,不属于发行在股息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

2)同股同价、同股同权。
3)发行方式。

  上市公司可以采取公开或非公开方式发行优先股,
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4)优先股发行数额限制。
  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
普通股股份总数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50%”,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5)优先股股东可以参与股东大会表决的情形。
  ①修改公司章程中“
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②“
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④发行优先股。
  【记忆提示】涉及优先股股东的重大事项。
  【提示】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6)股息支付。
  股东大会可授权董事会按公司章程的约定向优先股支付股息。
7)优先股股东表决权恢复制度。
  公司“
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股东大会批准当年不按约定分配利润的方案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一定比例表决权。
  可累积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
所欠股息
  不可累积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
当年股息
  【提示】公司章程可规定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的其他情形。

874人看过 3年前

全部评论(3)

二星青藤勋章
tanx***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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