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监、高的任职资格
不得担任董、监、高的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链接】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非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不得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提示】两者看似有区别,其实无区别,皆因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提示】因违法经营导致被关闭,为“法定代表人”。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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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