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利润分配请求权
(1)诉讼列置。
①原告——股东。
②被告——公司。
【提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股东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请求分配利润并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2)案件审理。
①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
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
②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
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2.滥用股东权利
(1)行为判定及法律责任
①采用手段。
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低卖高买转移公司利润。
②损害对象。
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③责任承担。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④抗辩切断。
“控股股东”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大)会同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提示1】上述情形适用“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
【提示2】上述规定同时适用“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3.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下称“滥用行为”)
(1)行为判定及法律责任
①采用手段。
股东通过“转移公司财产以逃避债务”。
②损害对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③责任承担。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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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