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会议
1.定期会议
(1)首次会议:“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主持。
(2)以后的会议
适用情形 | 召集 | 主持 | |
设置董事会 | 董事会召集 | 一般情况 | 董事长 |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 副董事长 | ||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 | ||
不设置董事会 | 执行董事 | ||
董事会(执行董事)不履行职责 | 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 | ||
监事会(监事)不履行职责 |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
(3)通知(先约定,后法定)。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4)决议成立。
①表决权: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章程另有规定除外(先约定,后法定)。
②普通决议:由章程决定(约定)。
③特别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变更公司形式;合并、分立、解散;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法定)。
【记忆提示】“动摇根本,生死存亡”的大事属于别决议。
④签名: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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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