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与“订金”(1)定金:合同一方向另一方通过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 应当双倍返还定金。(2)订金:即预付款,无担保作用,合同未履行时(不论哪一方责任),接受订金的一方都只须原数退还订金。【老侯提示】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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