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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积累一点点《保险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财产保险特有)
  1.保险人只有遭受“约定”的保险危险所造成的损失才能获得赔偿

  (1)保险人的赔付以投保时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而且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超过保险金额的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
  (2)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可以等于或少于保险价值但“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3)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举例】赵某拥有一辆价值250万元的汽车,某日与老榆树“亲密接吻”,发生维修费用80万元。赵某为车辆购买保险及保险公司的赔付见下表(单位:万元)

保险价值

保险费

保险金额

法律后果

情况一

250

3

300

属于“超额保险”
保险公司应退还保费=3-3×250÷300=0.5
赔偿金额=80

情况二

2.5

250

赔偿金额=80

情况三

2

200

赔偿金额=80×200÷250=64

  (四)近因原则
  保险人对承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作为直接的最接近的原因所引起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1058人看过 3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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