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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连带责任
  连带债务人在责任承担上无先后顺序,债权人有权要求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数人、全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债务。
  【链接】《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无限连带责任——无限责任+连带责任
  【链接】《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合伙人:无限责任,即合伙企业的债务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承担时,普通合伙人才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债权人→合伙人:连带责任(对合伙企业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即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承担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中的一人、数人、全体承担全部或部分债务。

622人看过 3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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