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
(1)产生: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1)责任:①对外: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属于非合伙人,无需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②对内: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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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