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出租人的维修义务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2)改建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如“未经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3)所有权变动——买卖不破租赁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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