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物的检验(质量保证期→约定→收到之日起2年内)
(1)当事人约定检验期
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2)当事人未约定检验期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注意】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质量检验2年的规定。
【注意】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述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链接】 : 标的物的检验(质量保证期→约定→收到之日起两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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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加油3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