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不安抗辩权
双方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的顺序,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 先履行一方中止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后履行的一方如果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担保:先履行一方恢复履行; 后履行的一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先履行义务方可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4年前
『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选项A)。行使中止权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选项D)。如果对方当事人恢复了履行能力或提供了适当担保后,不安的原因消除,应当恢复合同的履行(选项B)。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选项C)。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先向乙公司支付货款,乙公司再向甲公司交付货物。后来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对于乙公司提出的给付请求权,甲公司拟行使不安抗辩权。下列关于不安抗辩权行使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甲公司行使不安抗辩权,必须有确切证据证明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B.乙公司提供适当担保的,甲公司应当恢复合同的履行 C.甲公司可以通过行使不安抗辩权直接解除合同 D.甲公司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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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