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追索权的行使
(1)被追索人的确定
①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③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2)追索内容
初次追索的内容:
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本金)
②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利息)
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费用)
再追索的内容:
①已经清偿的全部金额;
②再发生的利息;
③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3)追索时效
票据种类 | 票据权利时效 | |
汇票 | 银行汇票 | 出票日起2年 |
商业汇票 | 到期日起2年 | |
本票 | 出票日起2年 | |
支票 | 出票日起6个月 | |
追索权 | 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 |
再追索权 | 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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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加油4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