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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知识点积累8.23】追索权的行使

tanx***ming 二星青藤勋章

 3.追索权的行使

  (1)被追索人的确定
  ①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③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2)追索内容
  初次追索的内容:
  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本金)
  ②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利息)
  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费用)
  再追索的内容:
  ①已经清偿的全部金额;
  ②再发生的利息;
  ③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3)追索时效

票据种类

票据权利时效

汇票

银行汇票

出票日起2年

商业汇票

到期日起2年

本票

出票日起2年

支票

出票日起6个月

追索权

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再追索权

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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