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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知识点积累8.21】保险合同的一些特殊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

tanx***ming 二星青藤勋章

 3.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
  不丧失价值条款:
  (1)自愿退保:由于人身保险具有储蓄性质,投保人缴纳保险费达到一定年限后,保险单就具有相当的现金价值。如果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而要求退保时,保险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并不因此而丧失。
  (2)误告年龄: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事故:
  ①即使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虽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若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自杀条款: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合同复效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注意】合同生效2年后或自杀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保险公司需要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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