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关闭
设置

【重要知识点积累8.19】投资者保护

tanx***ming 二星青藤勋章

投资者保护
  

证券公司依法承担适当性管理义务

证券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充分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相关信息;
如实说明证券、服务的重要内容,充分揭示投资风险;销售、提供与投资者上述状况相匹配的证券、服务。

对普通投资者的特殊保护

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的,证券公司应当证明其行为合法,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
证券公司不能证明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证券公司要自证清白

股东权利无偿的代为征集行使

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禁止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章程必须明确现金分红

上市公司当年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及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有盈余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分配现金股利。
上市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分配现金股利的具体安排和决策程序,依法保障股东的资产收益权。

必须设立债券持有人会议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设立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说明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会议规则和其他重要事项。


债券受托管理人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债券发行人未能按期兑付债券本息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参加民事诉讼或者清算程序。

先行赔付制度

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
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向发行人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强制调解制度

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证券业务纠纷,普通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证券公司不得拒绝。

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代表诉讼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该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公司法》规定的限制。
【链接】股份公司股东必须是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的股份才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代表人诉讼

1.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2.投资者保护机构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默示加入,明示退出)

1259人看过 4年前

全部评论(5)

请稍等,正在加载
分享
扫码下载APP 关闭

帖子回复及时提醒
听课刷题更加方便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