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的原则(6个)
(1)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
“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生产经营者,必须申请商标注册。
除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外,商标无论是否注册都可以使用,但只有注册商标才受到商标法律制度的保护。
(2)诚实信用原则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3)显著原则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性,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4)先申请原则——申请→使用→协商→抽签
(1)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
(2)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3)同日使用或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
(4)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商标局已经通知但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
【链接】专利:申请在先→协商→不授予。
(5)优先权原则(外国优先权)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6)商标合法原则
①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a.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例外:中华牙膏(品牌创立于1954年,已经拥有了67年历史)。
b.同外国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近似,但该国政府同意除外;
c.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d.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e.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近似的;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使用白底红十字为标志,并称之为红十字会;而一些伊斯兰国家使用白底红色的月形作为标志,并称之为“红新月会”。
f.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g.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h.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i.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注意】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例如:四川有个荣昌县,取繁荣昌盛之意!
【注意】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
例如:镇江香醋
【注意】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例如:青岛啤酒(品牌创立于1903年,由英、德两国商人合资开办,已经拥有了百年历史)。
②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a.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b.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
c.其他缺乏显著特征。
e.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4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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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加油4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