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1日起,城镇垃圾处理费将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划转后政策是否有变化?如何申报缴纳?在哪里缴纳?这里有一份划转热点问答请您查收!
01
问:城镇垃圾处理费什么时候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答:按照《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文件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期在2021年7月1日以后(含)、所属期为2021年7月1日以前的上述收入,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
02
问: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和征收标准等政策有什么变化吗?
答: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申报期限和程序,以及收入分成及使用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03
问: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缴费人如何申报缴纳?
答:城镇垃圾处理费由缴纳义务人依据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部门出具的《缴款通知书》或代征单位依据签订的代征协议自行通过“河北省电子税务局”、当地办税服务场所等涉税渠道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申报期限和程序按现行规定执行。原则上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申报缴纳。
04
问:划转前欠缴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在哪里缴纳?
答: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以前欠缴的城镇垃圾处理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缴费义务人或代征单位拒不缴纳的,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05
问:2021年7月1日以后,如果发现多缴了城镇垃圾处理费,如何办理退费?
答:《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文件第六条明确,资金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以及汇算清缴需要退库的,由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审核退库,具体由缴费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
06
问: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使用什么票据?
答:税务部门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并统一纳入税务部门现行税费征收、缴库、统计、核算管理。
帖子回复及时提醒
听课刷题更加方便
4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