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
1.租赁期限
最长期限: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注意】续租合同,自续订之日起也不得超过20年。
2.不定期租赁
(1)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6个月以上未书面)
(2)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无法确定租赁期)
(3)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未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未续租但实际履行)
3.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出租人的维修义务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2)改建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如“未经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3)所有权变动——买卖不破租赁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4)转租
①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教材新增】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4.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优先权
(1)出租人的通知义务:
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
【注意】买卖不破所有租赁,而优先购买权只适用房屋租赁。
(2)出租人损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存在其他妨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3)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排除事项
①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
②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
【提示】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③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
④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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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