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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知识点积累6.23】抵押

tanx***ming 二星青藤勋章

抵押

  1.抵押财产
  (1)可以抵押的财产
  动产、不动产

(1)海域使用权;
(2)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地随房走)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房随地走)。
(3)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2)不可以抵押的财产

土地“所有权”;
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注意1】除“土地使用权”外,如股权、应收账款等权利只能质押,不能抵押
  【注意2】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地上“新增”建筑不属于抵押财产

  2.抵押权的设定

  【注意】登记内容与合同内容不一致,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3.出租抵押物
  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出租在先,抵押在后)

  4.转让抵押物

  5.债权转让

  6.债务转让
  7.抵押物灭失、毁损

  8.重复抵押

  9.抵押权顺序变更:

  (1)顺序在先的抵押权先到期

  (2)顺序在后的抵押权先到期

  10.浮动抵押

主体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财产

性质:动产(现有的以及将有的)
结晶:浮动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①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实现
②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③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即使浮动抵押办理了登记,该抵押权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1026人看过 4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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