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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知识点积累+练习 6.9】保险合同的履行

tanx***ming 二星青藤勋章

保险合同的履行
  (1)投保人的义务

①支付保费义务

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或超过“约定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费,合同效力“中止”或“减少保险金额”
自合同效力中止日起“满2年”未达成协议,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②危险增加通知义务

a.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b.被保险人未履行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③保险事故发生后的通知义务

a.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b.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④维护标的安全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⑤积极施救义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1)保险人的义务
  ①给付保险赔偿金或保险金的义务

②支付其他合理、必要费用的义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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