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知识点积累+练习 6.3】上市公司收购 2
4.持股权益披露
(1)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2)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上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3)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1%,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4)违反上述规定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5.要约收购
触发要约收购 收购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
公平收购条件 (1)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
(2)收购人可以针对不同种类股份提出不同的收购条件。
收购期限 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撤销收购要约 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变更收购要约 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应当及时公告,且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降低收购价格;
(2)减少预定收购股份数额;
(3)缩短收购期限;
(4)规定的其他情形。
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董事不得辞职 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收购人禁售锁定义务 收购人在要约收购期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在收购行为完成后“18个月内”不得转让。
收购后不符合上市条件 (1)依法“终止”上市交易。
(2)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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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加油4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