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一)政府采购的概念
1.概念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2.不适用政府采购法的情形
(1)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政府采购,贷款方、资金提供方与中方达成的协议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
(3)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
(4)军事采购。
(二)供应商
1.概念
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供应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④有依法交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⑤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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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