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
禁止“砍头贷”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对利息无约定、约定不明
借贷双方 | 是否约定 | 是否支付 |
自然人之间借贷 | 没有约定 | 视为“没有”利息 |
约定不明 | ||
非自然人之间借贷 | 没有约定 | |
约定不明 | 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
利息的支付期限
(1)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2)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3)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且无法达成补充协议
①借款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②借款期限“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贷款人的权利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①停止发放借款,②提前收回借款或者③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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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加油4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