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保留(只适用于“动产”)
1.定义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2.所有权保留下的出卖人取回权
(1)出现下列情形,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
①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②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
③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
(2)取回权行使的排除事项
①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75%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第三人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试用买卖
试用费 |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视为不支付试用费 |
视为购买 | (1)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 |
不属于试用 | (1)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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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加油4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