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关闭
设置

【重要知识点积累4.5】买卖合同所有权保留

tanx***ming 二星青藤勋章

所有权保留(只适用于动产”)
  1.定义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2.所有权保留下的出卖人取回权
  (1)出现下列情形,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
  ①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②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
  ③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
  (2)取回权行使的排除事项
  ①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75%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第三人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试用买卖

试用费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视为不支付试用费

视为购买

(1)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
(2)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

不属于试用

(1)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2)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3)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调换标的物;
(4)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退还标的物。


1552人看过 4年前

全部评论(6)

请稍等,正在加载
分享
扫码下载APP 关闭

帖子回复及时提醒
听课刷题更加方便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