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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知识点积累 3.27】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tanx***ming 二星青藤勋章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1.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险合同的成立

(1)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实际履行原则

保险人接受保单并收取保费,尚未承保时发生保险事故
(1)符合承保条件,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责任
(2)不符合承保条件,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退还保费
【注意】保险人主张不符合承保条件,应承担举证责任


  
  2.保险合同的形式

保险单

关于保险合同的正式的书面凭证,索赔的主要凭证。
【注意】某些情况下,保险单具有有价证券的效用,如人寿保险单可转让或质押

保险凭证

内容简化的保险单,一般不列明具体的保险条款,但与保险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注意】未列明的内容,以保险单记载为准

暂保单

在保险人正式签发保险单之前,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若保险人出具正式保险单或暂保单的有效期限届满,暂保单的法律效力自动终止

投保单

保险人事先制定的供投保人提出保险要约的格式文件
【注意】投保单本身不是保险合同,但经投保人填具后,如果其内容被保险人完全接受,并在投保单上加盖承保印章,就成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投保单与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

一般

以“投保单”为准

经保险人说明并经投保人同意

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

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

以非格式条款为准

保险凭证记载的时间不同

以形成时间在“后”的为准

存在手写和打印两种方式

以双方签字、盖章的“手写”部分的内容为准


  
  3.保险合同的履行
  (1)投保人的义务

①支付保费义务

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或超过“约定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费,合同效力“中止”或“减少保险金额”
自合同效力中止日起“满2年”未达成协议,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②危险增加通知义务

a.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b.被保险人未履行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③保险事故发生后的通知义务

a.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b.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④维护标的安全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⑤积极施救义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1)保险人的义务
  ①给付保险赔偿金或保险金的义务

②支付其他合理、必要费用的义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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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评论(7)

二星青藤勋章
tanx***ming

4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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