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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知识点积累 3.22】证券发行信息披露制度

tanx***ming 二星青藤勋章

  1.证券发行信息披露制度(首次披露)

发行人应当在证券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披露文件: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上市公告书



  2.证券交易市场信息披露(持续信息披露)

定期报告

(1)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报送并公告年度报告,其中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报送并公告中期报告。

临时报告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股票重大事件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5%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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