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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知识点积累 3.21】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tanx***ming 二星青藤勋章

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转移财产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解散情形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日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其他(如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少于2人)。

  清算人:

谁当清算人?

(1)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2)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合伙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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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星青藤勋章
tanx***ming

4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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