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独立实施”的,“ 除纯获益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 的民事法律行为。
②代理人 “滥用代理权”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恶意串通除外)。
③行为人 “无权代理”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表见代理除外)。
(2) 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2021 年调整)
①行为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经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的被代理人) 追认后有效;
②相对人可以 “催告”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的被代理人)在“30 日内”予以追认;
【注意 1】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的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 “拒绝”追认。
【注意 2】委托代理的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追认。
③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的被代理人)追认之 “前”, “善意”相对人有 “撤销”的权利。
【注意】无论相对人是否善意均可行使 “催告权”,但只有善意相对人才有 “撤销权”,且要在 追认前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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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加油4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