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注意】“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二)分类
类型 | 判定标准 |
居民企业 | 在中国境内成立 |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 | |
非居民企业 |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 |
(三)纳税义务——属人+属地
企业类型 | 纳税义务 | |
居民企业 | 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 |
非居民企业 | 设立机构、场所 | (1)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
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 | 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 |
未设立机构、场所 |
(四)所得来源地
所得 | 来源 | |
销售货物 | 交易活动或劳务发生地 | |
提供劳务 | ||
转让财产 | 不动产转让所得 | “不动产”所在地 |
动产转让所得 | “转让”动产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 | |
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 “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 |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 | “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 | |
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 | “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或者个人的住所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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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