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积累一点点 《中级经济法》知识点 1 (3月1日)
公司董、监、高的任职资格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注意】经营不善“董事+厂长、经理”。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注意】违法经营“法定代表人”。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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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进步4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