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监、高的法律责任 1.反省“5年”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监、高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上述三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反省“一辈子” 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上述三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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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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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进步4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