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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积累一点点 《中级经济法》知识点 3 (2月25日)

tanx***ming 二星青藤勋章

董、监、高的法律责任
  1.反省“5年”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监、高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上述三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反省“一辈子”
  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上述三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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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星青藤勋章
tanx***ming

4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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