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管理的权利归属
(1)“一般”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独资企业
重大事项 | 董事会或负责人集体讨论 |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
进行重大投资 | √ | |
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 | √ | |
转让重大财产 | √ | |
进行大额捐赠 | √ | |
增、减注册资本 | | √ |
发行债券 | | √ |
分配利润 | | √ |
合并、分立 | | √ |
解散、申请破产 | | √ |
改制 | | √ |
(2)“一般”的国有控股公司和“所有”的国有参股公司
对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的事项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依法行使权利。
(3)“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无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改制”须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注意】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记忆提示】涉及经营的大额财产问题“董事会”;直接关系投资者利益和生死存亡的大事“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生死存亡,重要国有企业“本级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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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加油4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