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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知识点【中级经济法】

 知识点、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一)合伙人
  1.人数:2人以上。
  2.身份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除“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二)书面协议
  1.合伙协议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法定一致同意)
  2.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约定→一致同意)
  3.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合伙事务的执行;人伙与退伙;争议解决办法;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等。
  【注意】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中不包括“经营期限”

  (三)出资方式
  1.以货币和非货币资产出资的规定与有限责公司基本相同;
  2.“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
  【注意】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不可以用劳务出资。
  (四)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1.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试题·判断题】(2019年卷1)某国有企业拟与张某、李某设立一家合伙企业,该拟设立的合伙企业可以是普通合伙企业。( )

619人看过 4年前

全部评论(9)

二星青藤勋章
tanx***ming

4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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