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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积累一点点 《中级经济法》知识点 3(2月6日)

tanx***ming 二星青藤勋章

国有独资公司(★★)(161718年单选;19年多选)
  (一)章程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二)股东会
  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2.股东会职权的行使
  (1)一般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
  (2)“
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3)“
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董事会
  1.董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国有)
  2.
除职工代表以外”的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董事任期≤3
  4.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5.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链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产生。
  6.对董事会成员的限制
  (1)“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2)国有独资公司的“
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公司或机构兼职。

  (四)监事会
  1.成员“
5”,其中职工代表≥1/3
  【链接】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2.
除职工代表以外”的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监事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链接】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由全体监事“
过半数选举”产生。
  (五)经理层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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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评论(9)

二星青藤勋章
tanx***ming

4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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