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有瑕疵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
| | 可撤销 | 无效 | 效力待定 | |
| 效力 | 已经生效,未经撤销效力不消灭 | 当然无效 | 待定 | |
| 主张者 | 由撤销权人行使,法院、仲裁机关不告不理 | 重大误解:行为人 | 法院、仲裁机关可主动适用 | —— |
| 其他:权利受侵害人 | ||||
| 当事人权利 | 选择权:可撤销,也可继续有效 | 绝对无效 | 相对人:可“催告”法定(委托)代理人予以追认 | |
| 法定(委托)代理人:可追认也可拒绝 | ||||
| 善意相对人:可“撤销”该法律行为 | ||||
| 权利行使期间 | 一般 | 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 —— | 法定(委托)代理人:1个月内追认 |
| 重大误解 | 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3个月”内行使 | |||
| 胁迫 | 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行使 | 善意相对人:在法定(委托)代理人“追认前”行使撤销权 | ||
| 最长 | 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消灭 | |||
| 溯及力 | 一经撤销,自始无效 | 自始无效 | 经追认:有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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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2楼湘湘的帖子
4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