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转让限制
1.证券交易的标的与主体必须合法。交易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
2.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1)发起人限制不得转让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不得转让
①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上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③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不得买卖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①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②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④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4)短线交易限制
①界定情形
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解释】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②豁免情形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③股东代表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5)自律性人员限制持有股票
①界定
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②入职前转让
任何人在成为上述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必须依法转让。
③豁免情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划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可以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持有、卖出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6)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限制买卖行为
①为证券发行出具审计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证券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证券。
②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收购人、重大资产交易方出具审计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证券。实际开展上述有关工作之日早于接受委托之日的,自实际开展上述有关工作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证券。
【解释】以实际开展工作与接受委托较早日作为限制起算
帖子回复及时提醒
听课刷题更加方便
全部评论(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