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财务与会计
①发行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二是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三是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四是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五是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②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是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二是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三是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③发行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一是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是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是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四是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五是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六是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帖子回复及时提醒
听课刷题更加方便
全部评论(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