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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规范运行

  (2)规范运行。
  ①发行人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是最近
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三是因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②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是最近
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二是最近
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三是
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四是
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五是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六是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③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
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④发行人有
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得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871人看过 4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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