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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制下首次公开发行条件~主体资格

  
核准制下首次公开发行条件
  1.
主板、核准中小板上市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条件
  【解释】注册制的具体范围与实施步骤,国务院尚未作出规定,在主板、中小板以及创业板落实注册制的具体时间尚未确定的情况下,本部分依然介绍证券发行核准制下的发行条件。
  主板、中小板块以及创业板推行注册制后,在发行条件上将不再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与盈利能力进行要求,也将不再存在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实质性审核
  (1)主体资格。
  ①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
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②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③发行人的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④发行人的
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⑤发行人
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髙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⑥发行人的
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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