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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救命稻草”】第03讲 考情概述(三)+(3)主观题+简答题】(2020年卷1节选)

 【试题·简答题】(2020年卷1节选)周某向吴某租赁其名下的房产,房屋租赁合同签订租期3年,月租金1万,后吴某打算将房屋出售,于当年91日告知周某,周某未做表示。918日,吴某将房屋出售给自己的舅舅高某。
  高某要求周某搬出房屋,周某起诉至法院,告吴某损害自己的优先购买权,吴某抗辩如下:
  (1)吴某已经将房产出售给自己的舅舅高某,周某无优先购买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吴某对周某的抗辩理由(1)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吴某对周某的抗辩理由(1)不成立。
  根据规定,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本题中,吴某将房屋出售给其舅舅高某,舅舅不属于上述所称的近亲属,因此抗辩理由(1)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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