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资评估 (1)先评估,显著低于才认定,法院不能直接认定: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 【提示】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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